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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福生与刘红云、杨发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生,刘红云,杨发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283号原告吴福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刘红云,农民。被告:杨发财,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沿江大道。负责人:吴远红,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辉,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生诉被告刘红云、杨发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生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福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吴福生负担。审 判 长  徐锋玉审 判 员  尹盼盼人民陪审员  曾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