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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储智平与孟令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智平,孟令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097号原告:储智平。被告:孟令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原告储智平与被告孟令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智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