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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国文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暂住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无牌福特小轿车按约定来到湛江市麻章区民兴路高歌KTV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一小包疑似毒品K粉和一小包疑似毒品“奶茶”,当交易完成后被赤坎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林某身上搜出上述疑似毒品,在刘国文刘某某的车上搜获700元毒资以及四小包疑似毒品K粉。经称重及鉴定,林某身上的毒品净重共5.126克,车上的四小包毒品净重共7.846克,以上毒品均检见氯胺酮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以麻检公诉量建(2016)37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是吸毒人员并以贩养吸。2016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求购毒品的电话后,驾驶一辆蓝色无牌福特小轿车按约定来到湛江市麻章区民兴路高歌KTV附近进行毒品交易,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一小包毒品K粉和一小包毒品“奶茶”,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吸毒人员林某身上搜出购买的一小包毒品K粉和一小包毒品“奶茶”,在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的车上搜获贩毒所得人民币700元以及四小包毒品K粉。涉案的六小包毒品及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及蓝色无牌福特小轿车被依法扣押。经称重及鉴定,林某身上搜出的毒品净重共5.126克,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所驾车上搜出的四小包毒品净重共7.846克,以上毒品均检见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的供述及其通过照片对吸毒人员林某、被扣毒品、毒资人民币700元、福特小轿车、被抓获现场的辨认材料,证人林某的证言及其通过照片对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扣押的毒品、毒资人民币700元、福特小轿车、被抓获现场的辨认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信息管控详细信息、违法前科说明、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证人林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号码158××××2875、152××××1945)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04079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无视国法严明禁毒的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12.97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以麻检公诉量建(2016)37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量刑,应根据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事实及相关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2.972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毒品应予销毁,扣押被告人用于联系贩毒的苹果手机、贩毒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关于涉案福特小轿车的权属,仅有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的供述反映是被告人购买的二手车,附案证据不能确认该车的来源、车主及用途,由扣押机关查明后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12.97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扣押被告人刘国文刘某某用于联系贩毒的苹果手机一台、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朱 武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