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松门老扁涂漆服务部与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松门老扁涂漆服务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初86号原告温岭市松门老扁涂漆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远景路77号。经营者陈学斌。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夫,局长。第三人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松门老扁涂漆服务部诉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阮灵飞审 判 员 陈锦峰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