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6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祥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汉频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盛贸工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定祥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汉平,赵秀蓉,上海汉频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盛贸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定祥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汪汉平,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执行人赵秀蓉,女,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上海汉频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盛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汪汉平、赵秀蓉、上海汉频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盛贸工贸有限公司前来缴纳390.08万元及相关利息与违约金、律师费30660元、保全担保费14000元及诉讼费23733.50元、执行费418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汉平、赵秀蓉、上海汉频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盛贸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