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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梅与被告阳原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梅,阳原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843号原告:李某梅。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昌盛西街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玉才,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楼。负责人:赵凯,经理。原告李某梅与被告阳原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梅因需继续准备证据,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梅负担。审判员  张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