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海宽与盐城吉安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宽,盐城吉安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844号原告刘海宽,居民。委托代理人史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吉安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凤阳路156号。法定代表人严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宽诉被告盐城吉安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海宽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吉安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