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34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邓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邓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营业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负责人:伊鲲。被执行人邓洁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20。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邓洁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邓洁玲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8号恒达永安广场2幢1302房产,该房产本院已依法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小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作登记查封,因暂未发现去向,故暂未能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本院已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