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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彩芳与赵宏伟、王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芳,赵宏伟,王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宏伟,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治东,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本院执行王彩芳与赵宏伟、王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宏伟、王治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王彩芳偿还借款本金312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申请执行费5930元。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治东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49号C4幢3-602号(产权证号:00757**)房产一处及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49号C1幢1-402号(产权证号:00755**)房产两处,现暂时难以处置,且本院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待被执行人王治东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ZD6**思域牌汽车、车牌号为陕KZD3**五菱牌汽车二辆,因上述车辆难以变现,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