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9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与罗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罗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郑集声,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安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双。上诉人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罗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晨光(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依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环亚博学教育培训学校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