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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阿西木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西木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63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西木呷,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西木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41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阿西木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结合其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阿西木呷退赔被害人封某被盗“白菜样”工艺品及天子香烟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九十三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被盗现金人民币七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被盗拉夫劳伦钱包折价款及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七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被盗现金人民币九百三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折价款及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九百元。原审被告人阿西木呷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西木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阿西木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西木呷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