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裕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14号罪犯高裕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作出(2009)薛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裕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裕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裕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以来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裕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裕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裕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