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浩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6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85年12月5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于2016年7月15日5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大众牌小型客车,在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东口与王x驾驶的车牌号×××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6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