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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星星与缪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星星,缪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539号原告:沈星星,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谢秋云,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志强,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沈星星与被告缪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沈星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星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沈星星负担。审 判 员  赵 昀人民陪审员  李庆翔人民陪审员  饶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