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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立光与杨文明、赵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立光,杨文明,赵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211号原告:常立光,男,汉族。被告:杨文明,男,汉族。被告:赵小娟,女,汉族。原告常立光与被告杨文明、赵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明、赵小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文明、赵小娟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被告杨文明向原告借款5000元。经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6日,被告杨文明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杨文明、赵小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杨文明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杨文明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赵小娟与被告杨文明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也未到庭说明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明、赵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立光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