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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吴泽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吴泽院,黄小球,黄达祥,陈美平,高启于,饶青青,夏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东路2888号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A-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08459828-0。法定代表人朱华峰。被执行人吴泽院,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黄小球,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黄达祥,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美平,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高启于,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饶青青,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夏念荣,男,1978年10月27日��生,住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泽院、黄小球、黄达祥、陈美平、高启于、饶青青、夏念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泽院、黄小球、黄达祥、陈美平、高启于、饶青青、夏念荣的银行存款54194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泽院、黄小球、黄达祥、陈美平、高启于、饶青青、夏念荣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