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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崔长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长顺,又名崔风民,男,出生于1962年3月11日,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长顺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长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崔长顺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汉唐大街西段路南,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张军堂的银色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及电动三轮车上装着的一台格力牌太阳能保温桶一并盗走,在逃至西华县田口乡董城村附近的公路���时,被正在追赶他的车主张军堂发现,张军堂拦下崔长顺及其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并同崔长顺拉扯了近半个小时,在拉扯过程中,张军堂从崔长顺身上夺过扳手及自制改锥一把,又将崔长顺的手机夺下(黑色翻盖长虹牌手机),崔长顺在张军堂打电话的时候,趁机逃窜,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和一台格力牌太阳能保温桶价值合计为4500元。2、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崔长顺窜至西华县帝景蓝湾小区,将王某2停放在12号楼2单元楼下的一辆银色赛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朱某。经鉴定,被盗的银色赛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54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长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长顺辩称没有参与盗窃,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崔长顺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汉唐大街西段路南,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张军堂的银色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及电动三轮车上装着的一台格力牌太阳能保温桶一并盗走,在逃至西华县田口乡董城村附近的公路上时,被正在追赶他的车主张军堂发现,张军堂拦下崔长顺及其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并同崔长顺拉扯了近半个小时,在拉扯过程中,张军堂从崔长顺身上夺过扳手及自制改锥一把,又将崔长顺的手机夺下(黑色翻盖长虹牌手机),崔长顺在张军堂打电话的时候,趁机逃窜,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和一台格力牌太阳能保温桶价值合计为4500元。该车失主张军堂已领取。认定依据:1)、失主张军堂陈述:2015年4月14日我接到我妻子电话后,我就去追偷我家三轮车的人,在田口乡的公路上发现偷我家电动三轮车的人���在争执中我把偷我家电动三轮车的手机夺过来了,偷车的人跑了。2)、证人黄某证言:2015年4月14日下午我和王某1骑着俺姑家的电动三轮车,去西华县汉唐大街给刘秀梅装太阳能,电动三轮车放在楼下被人偷走了,后来俺姑又接张军堂的电话说在田口发现了丢的电动车,我和俺姑就过去了。、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4月14日下午我与黄某骑着张军堂的电动三轮车带着太阳能去汉唐大街给客户刘秀梅装太阳能,后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我和黄某就报警了。、失主张军堂辩认笔录、被辩认照片、被辩认人情况说明:张军堂辩认出偷其电动三轮车的是崔长顺。5)、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扣押的雅马哈三轮车、格力牌太阳能保温桶失主张军堂已领取。6)、提取笔录及照片:在田口乡董城村南麦地内提取p��告人作案工具自制改锥一把、活口扳手一把、黑色长虹手机一部。、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情况说明:通过提取的手机锁定被告人崔长顺。2、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崔长顺窜至西华县帝景蓝湾小区,将王某2停放在12号楼2单元楼下的一辆银色赛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朱某。经鉴定,被盗的银色赛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540元。该车已在朱某处提取,失主王某2已领取。认定依据:、失主王某2陈述:2015年4月24日上午我把电车放到帝景蓝湾楼下,晚上五点左右我去骑车的时候发现电车不见了我就报警了。报警后当时公安机关让我辨认过我家三轮车被盗视频,视频中我看到那个人的大概轮廓,后来公安机关又让我辨认了嫌疑人照片,我从照片中辩认出偷我家电车的那个人,后来电动车也被追回来了。电动车是我父亲王元新买的。2)、证人李某证言:我在田口乡卖电动车,王元新在我这买过电动车,赛克牌的。3)、证人朱某证言:2015年过了年,春天里大概是阴历2月份一天,崔长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一辆赛克牌电动三轮车。4)、证人陆某证言:崔长顺给我说过他偷的电动三轮车卖给过他村的朱某。、被害人王某2辨认笔录、被辩认照片、被辩认人情况说明;证人朱某辨认笔录、被辩认照片、被辩认人情况说明王某2辩认出偷其电动三轮车的是崔长顺。朱某辨认出崔长顺是卖给其电动车的人6)、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三轮车照片:在朱某处扣押赛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失主王某2已领取。7)、景被盗电动车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二卷81-82页8)���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2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发现将其电动三轮车偷走的是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后西关派出所将该视频拷贝,因发案时间较长,无法获取视频。另查明:被告人崔长顺于2013年1月21日被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发生于2015年4月系漏罪。认定证据: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15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2013年1月21日被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综合证据:1)、被告人崔长顺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2016年3月27日在商丘市监狱门口将刑满释放的崔长顺抓获。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长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崔长顺辩称没有实施盗窃,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崔长顺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自制改锥一把、活口扳手一把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