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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旺奇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奉化市旺奇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文读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436号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南3号区6号。法定代表人:丁春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奉化市旺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尚田镇孙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尚田镇孙家村。法定代表人:汪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汪文读。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旺奇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文读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市旺奇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文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市旺奇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文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常 备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