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祖平、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刘祖平,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祖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祖平,男,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邓巧红,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邓元海,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周有义,男,住湖南省长沙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祖平、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祖平、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祖平、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刘祖平、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未能履行。在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刘祖平、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邓巧红、邓元海、周有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