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6民初1388号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四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山,该公司职员。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郭东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景山、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称,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开始建立业务关系,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起空压机配件、焦炉配件等产品,均以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合作,自2012年12月21日开始,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拖欠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截止2016年9月1日,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共拖欠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593388.10元,后经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1593388.10元。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工业品买卖合同15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往来款项对账。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述属实。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称,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开始建立业务关系,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起空压机配件、焦炉配件等产品,均以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合作,自2012年12月21日开始,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拖欠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截止2016年9月1日,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共拖欠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593388.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5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往来款项对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并向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593388.1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9140.00元,减半收取957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垫付,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待判决书生效后给付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