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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连云港农副业生产基地与崔广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广远,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连云港农副业生产基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广远。委托代理人:刘武、徐双双,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连云港农副业生产基地,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海堤***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旭,该生产基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广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连云港农副业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海军农副业生产基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