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061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27日,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5日,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甘肃德生矿业有限公司的7.5万元出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某某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甘肃德生矿业有限公司的7.5万元出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