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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雪莹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莹,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6民初550号原告:郑雪莹,女,1993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忠毅(原告丈夫),男,1987年10月12日生,个体户,汉族,住永修县。被告:徐强,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郑雪莹与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忠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雪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被告徐强因需要资金周转借款,划款一拖再拖,后来直接断绝联系,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徐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朋友。2014年10月,被告徐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郑雪莹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按每年4千元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支付20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补打了一份欠条,约定2016年7月还清欠款。期限届满,被告失去联系,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材料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强向原告郑雪莹借款,原告交付款项,原、被告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徐强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徐强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雪莹偿还借款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徐强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茂雄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代理审判员  沈图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