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易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浩,王俊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8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肖新民,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浩男,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第三人:王俊平,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受理原告肖新民诉被告易浩男、第三人王俊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28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易浩男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户名:易浩男,账号: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户名:易浩男,账号:10×××14)。申请人肖新民已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易浩男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户名:易浩男,账号:10×××19)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易浩男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户名:易浩男,账号:10×××14)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肖新民、担保人曹建荣名下共有的位于湖南省湘乡市的房屋产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审 判 员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朱海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樊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