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韩丰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玲玲,韩丰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819号申请执行人:吕玲玲,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韩丰坡,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吕玲玲与被执行人韩丰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39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