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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112号原告:陈某,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