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112号原告:陈某,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