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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3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开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轿车至中山市东凤镇××公园内路段时,碰撞路边路灯杆、树木及垃圾桶而肇事,事故造成上述物品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行驶至东凤镇××电子城对开路段时,因车辆受损无法行驶而停在道路中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车内昏睡,后于同日4时30分许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伟杰黄雪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