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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樊雄飞诉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雄飞,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4088号原告:樊雄飞,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赵礼路北京东方立高装饰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松林,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樊雄飞与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雄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雄飞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樊雄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