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涛与杨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杨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949号原告:江涛,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杨玉杰,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江涛诉被告杨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告杨玉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