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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涛与杨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杨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949号原告:江涛,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杨玉杰,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江涛诉被告杨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告杨玉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