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车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车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车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区32号2楼B区分隔体。法定代表人黄意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1栋B602。法定代表人马海均,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17494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口头约定管辖,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