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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0年7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担保人马某,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担保人刘某,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某某、雷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63826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雷某某、担保人马某、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