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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小敏、杨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维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小敏。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小敏、杨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做出(2016)鄂0802执5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毛小敏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x号面积为1403.29平房米的房产。现查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荆门市文化宫改造项目内的房产实施征收,上述被拍卖的房产位于征收之列,应有征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毛小敏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x号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