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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孟强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281号申请人孟X(曾用名李X),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孟XX,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XX,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申请人孟X与被执行人李XX抚养纠纷一案,2013年6月13日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3)密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自二O一三年一月起,李XX每月给付孟X生活费二百元。二、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孟X二O一二年的医疗费一千零九十一元四角一分。三、自二O一三年一月起,孟X的医疗费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凭票据由李XX负担二分之一。申请人孟X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XX履行二O一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共计三千二百三十五元零角三分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X患有右侧颞叶脑出血、高血压,其视力残疾肆级等病,无经济来源和收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商品住房及股权。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郭必荣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