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卉与胡建军、岳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卉,胡建军,岳凤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初3216号原告:赵卉,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胡建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岳凤梅,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卉诉被告胡建军、岳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卉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卉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