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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清远与洪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远,洪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8555号原告:吴清远,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莎莎,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贵,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清远与被告洪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清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永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清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洪永贵立即向吴清远支付布款366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洪永贵多次向吴清远购买布料,截止到2016年1月14日共欠吴清远货款36684元,并由洪永贵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吴清远收执。洪永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永贵因需向吴清远购买布料,2016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洪永贵共欠吴清远布款36684元,同日由洪永贵出具欠条一份并签名捺印交由吴清远收执。吴清远提供的欠条来源、形式合法,可以证实洪永贵确认结欠吴清远布款36684元,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洪永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吴清远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吴清远与洪永贵所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吴清远要求洪永贵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吴清远请求洪永贵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洪永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洪永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吴清远布款366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8.5元。由洪永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君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欠条、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欠条、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欠条、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