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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邹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邹,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辩护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妹、被告人沈邹及其辩护人徐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邹在崇明县堡镇中路XXX号经营一无名夜排档。2016年6月底,被告人沈邹向他人购得罂粟壳后,在烧制卤鸭头、卤鸭掌、卤猪舌的汤料中加入罂粟壳,并将用该汤料烧制的卤鸭头、卤鸭掌等食品对外销售。2016年7月13日,崇明县公安局民警会同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址对被告人沈邹经营的夜排档进行检查,当场对待售的卤鸭头、卤鸭掌和卤汁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测,上述被查获的卤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同日,被告人沈邹被警方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邹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陈某的证言及陈某的辨认笔录,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现场笔录、照片、吗啡快速检测卡说明书和快速检验及处理记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沈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沈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琼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