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官栋与许云霞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官栋,许云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858号原告刘官栋,男,1989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11116559,汉族,住兴化市荻垛镇富家村九组6号。委托代理人嵇金龙(特别授权)、蒋天翎(实习),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云霞,女,1992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04186683,汉族,住兴化市陶庄镇潘戴村六组57号。委托代理人吕林(特别授权),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官栋诉被告许云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官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官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官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