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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镜群与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执274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镜群,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陈镜群,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大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镜群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183执2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风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