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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601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