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601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