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吕敏华与许轶梅、周益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敏华,许轶梅,周益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监10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敏华,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许轶梅,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益民,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上诉人吕敏华与许轶梅、周益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浙金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