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汤登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登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489号罪犯汤登锋,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登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汤登锋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汤登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登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登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登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