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6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塔吉乡塔吉村民委员会与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塔吉乡塔吉村民委员会,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6民初46号申请人: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塔吉乡塔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达孜县。负责人:洛桑次仁,系该村民委会支部党委书记。被申请人: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达孜县,组织机构代码06469581-7。法定代表人:洛松卓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塔吉乡塔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塔吉乡塔吉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冻结其资产4.8万元及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塔吉乡塔吉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诉讼费用4.8万元拍卖款,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兴富审 判 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巴 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