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美英与叶桓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英,叶桓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英,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居民,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叶桓豪,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石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陈锡凯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