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礼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礼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659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李翼析,系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雷礼发,男,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礼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暮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