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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与周成红,周世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周成红,周世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2538号原告: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负1-3大融城购物中心LG009/010号美时佳时尚美食街1号摊位。经营者:李龙,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平、代建新,重庆誉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红,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周世传,男,71岁,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城天街LG层大食代美食广场和林铁板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与被告周成红、周世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龙���风烧烤店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江北区龙卷风烧烤店负担。审 判 长  胡潇予审 判 员  黄 静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