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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康群增与曹凯、尹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群增,曹凯,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962号原告:康群增,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凯,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尹刚书,男,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8号维也纳花园34号楼3层,机构代码07206461-X。负责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群增与被告曹凯、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群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群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群增撤回对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起诉。审判员  韩占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