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康群增与曹凯、尹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群增,曹凯,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962号原告:康群增,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凯,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尹刚书,男,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8号维也纳花园34号楼3层,机构代码07206461-X。负责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群增与被告曹凯、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群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群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群增撤回对尹刚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起诉。审判员 韩占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