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辉与李叶武、XX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辉,李叶武,XX晶,江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702号原告梁辉,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住三穗县。被告李叶武,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被告XX晶,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被告江群,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原告梁辉与被告李叶武、XX晶、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梁辉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邰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庆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