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辉与李叶武、XX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辉,李叶武,XX晶,江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702号原告梁辉,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住三穗县。被告李叶武,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被告XX晶,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被告江群,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原告梁辉与被告李叶武、XX晶、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梁辉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邰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庆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