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利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21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小区鸿都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郄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君毅,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红,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利建,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