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茂营与张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陈茂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营。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陈茂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雷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张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