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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茂营与张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陈茂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营。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陈茂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雷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张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