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晓然与吴致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然,吴致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1368号原告陈晓然,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伯云,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致清,男,汉族,1984年5月30日生,山西省太谷县侯城乡贯家堡村村民,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附92号代表人李贺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侠,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心,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住址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59号负责人刘瑞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强,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然与被告吴致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然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田伯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谷营销部)委托代理人王红侠、董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清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致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日,原告乘坐由康健驾驶的晋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董榆线117KM600M新富村路段时,由于被告吴致清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康健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吴致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康健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因此入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头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共住院16天,出院后经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事发晋K×××××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太谷营销部、人保财险清徐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72580.72元。原告未追加无责任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及其他当事人。被告人保财险太谷营销部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交通事故没有异议,但我公司未见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进一步核实事故责任。事发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原告的合理的损失,公司愿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但不承担本案诉讼费与鉴定费。被告人保财险清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发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先由有责车交强险、无责车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剩余部分我公司愿按主要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对于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14时10分,被告吴致清驾驶晋K×××××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董榆线117KM600M新富村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XXX驾驶的晋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晋K06**挂号兰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时,因躲避对面由东往西行驶康健驾驶的晋K×××××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碰撞XXX驾驶的晋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晋K06**挂号兰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同时与由东往西行驶康健驾驶的晋K×××××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该车的原告陈晓然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吴致清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康健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XXX、原告陈晓然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治,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头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共住院16天。原告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为9288.38元,门诊治疗费为1400.8元。原告出院后经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8月25日鉴定,原告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服务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本院通过榆次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中心委托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晋K×××××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程传转所有,被告吴致清为驾驶人,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状态为正常。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在被告人人保财险清徐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显示,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庭审中,原告主张医疗费10689.18元,护理费1335.54元(以上年度居民服务业30467元为标准,计算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每日100元计算16天),营养费800元(每日50元计算16天),残疾赔偿金51656元(提供重新鉴定意见及相关户籍资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元(提供票据),以上费用共计72580.72元。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服务部认为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50元每天计算,营养费应以每天3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认为偏高,因原告的伤残等级系经过重新鉴定后确认的,故对原告主张的首次鉴定费不予认可。被告人保财险清徐公司同意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服务部的质证意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住院病历,住院费、门诊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原告户口本、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适当,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因事发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清徐公司和被告吴致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医疗费票据齐全,且确系用于治疗伤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营养费应以30元为基数计算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计算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系经本院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后得出,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对此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系城镇户籍,故其主张依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计算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0689.18元,护理费1335.54元(以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每日100元计算16天),营养费480元(每日30元计算16天),残疾赔偿金51656元(25828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72260.72元。其中应当由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的为12769.18元,由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赔偿的为59491.54元。因原告未起诉无责任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故其应由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的部分应扣除1000元,由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赔偿的部分应扣除4957.54元(59491.54×1/12)。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服务部在其所承保的事发晋K×××××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64534元,被告人保财险清徐公司负担剩余1769.18元的70%,计1238.4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陈晓然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6453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陈晓然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238.43元。三、驳回原告陈晓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其他诉讼费220元,共计1835元。由原告陈晓然负担335元,由被告吴致清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金山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人民陪审员 葛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